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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验技术研究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14-09-02 点击量:

第一条 西部矿井开采及灾害防治实验室是教育部所属重要的高水下科学研究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实验室的中心任务是;跟踪世界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坚持科技创新,而向国内外开放,保持高效运转,不断输出优秀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和杰出学术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渗透,使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的重要理论与技术领域中跻身国际前沿,并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注重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二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一切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实验室中心任务进行,服从实验室的整体利益和工作安排,为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做贡献。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掌握所负责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性能以及使用和维护的要求与规程;必须精通仪器设备的操作、保养技术及技能,了解仪器设备的一般维修技术。并能主动和积极地开展旨在提高实验测试水平的方法研究,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以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和正常运转为首要职责。工作时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定期对实验设备及其环境条件进行正常检查与维护。严禁在无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让其他不熟悉仪器设备的人员单独操作。

第五条 及时发现井记录仪器设备在使用和运行中产生的异常故障,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排除。当故障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故障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今后防范措施。凡属人为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有责任使课题研究人员(包括博士生或硕士生)熟悉使用仪器设备,传授安全知识和有关实验工作常识,并协助研究人员做好实验记录和日常工作。实验室技术人员有权因课题研究人员尚未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而拒绝或终止其上机操作。

第七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制定的样品接受、财务管理和结果报出制度。未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课题外和计划外的任何样品。实验测试工作应优先安排实验室的重点方向课题和资助的开放课题。

第八条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不得随意挪动,严禁擅自拆装。仪器设备所附带的专用工具和配件不得挪作它用。凡由仪器组负责的仪器、设备、工具和技术资料,借出时由主管领导审批,履行手续,记录在案

第九条 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内要严于职守,不串门聊天,不准在实验室内洗衣、做饭、或进行娱乐活动,仪器室内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和大声喧哗。所有人员在进入实验室时需更换实验室专用工作服,保持实验室的清洁整齐。

第十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入实验室。离开实验室时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门、窗。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守则》,高度重视防火、防盗,杜绝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