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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24 点击量:

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实验室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开展,提高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具体维修需求,基金每年列入学校预算,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用途

第三条 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凡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且效果良好,可申请基金资助。

第四条 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凡单台套设备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参与共享工作且效果良好,可申请基金资助。

第五条 基金原则上用于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不包含对仪器设备功能的扩展、升级等),以及开放共享过程中耗材购置的资金贴补。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基金申请,申请时间为放假前两周。

第七条 学院(部)应根据实验室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开展情况,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申请。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基金审批。本着“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各学院(部)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贴补。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基金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必要耗材购置,不能用于劳务费、差旅、调研和新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条 获批使用基金的学院(部),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签字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凭发票在财务处报账。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大力支持实验室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做好日常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大型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第十二条 对于实验室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较好的学院(部),将优先使用基金。

第十三条 对于实验室开放共享工作不积极且效果较差的学院(部),不予批准使用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