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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5-24 点击量:

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能力,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我校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学校鼓励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参与共享。
  本办法所指的共享,是指大型仪器设备向全校师生及社会(以下简称用户)开放,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学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工作,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积极促进本单位的共享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和完善大型实验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并积极推进有关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经论证获准购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承诺该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校内师生及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进入共享平台。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登录“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负责本单位应共享仪器设备的信息维护,包括仪器设备的基本参数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

   第七条 用户可以登录“西安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注册后自行预约。  

第八条  设备负责人收到用户预约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明确答复。设备负责人同意使用后,双方应合理编制具体的实验方案。设备负责人拒绝使用时,须将拒绝理由告知用户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负责人应优先安排校内师生的使用。

第九条 根据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共享平台的各类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资源共享开放有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共享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包括服务质量、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功能开发、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等项目。 考核结果提交相关领导和部门,作为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单位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共享工作效果良好的学院(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加大其实验室建设支持力度。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