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5 点击量: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291

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我国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00二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
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
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
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
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
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
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
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
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
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1),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